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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 关于加强取水许可动态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中国甘肃网

发布时间:2016-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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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取水许可动态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强取水许可动态管理的实施意见(省水利厅)

 

  为全面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有效应对全省严峻的水资源形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0号令)、《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10号令)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管水。落实取水许可制度,把取水许可作为用水总量红线管控的有力抓手。严格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申请、现场核验、计划用水和延续换证等过程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维护良好水事秩序,依法保障取水权人取用水权益。

  (二)坚持节水优先。按照区域用水定额核定许可水量,加强需求管理,严格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对火电、钢铁、纺织、造纸、石油石化、化工、食品发酵、高档洗浴、洗车、高尔夫球场、人工滑雪场等高耗水行业取水量,依据国内同行业先进用水定额核定。发展农业节水,推广节水灌溉技术,降低农业灌溉用水定额。

  (三)坚持总量控制。批准的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流域水量分配方案是取水许可总量控制的依据。区域总用水量不得突破总量控制指标,地下水取水量不得超过区域地下水管理控制指标,做到以水定产、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

  (四)坚持用途管制。优化区域用水结构,优先保障生活和生态基本用水,生产性用水不得挤占生态环境用水,新增工业用水指标原则上通过水权转让或有偿竞争方式获得。严格控制地下水开发利用,地下水原则上不再配置给高耗水行业。

  二、动态管理措施

  (一)许可水量审批。新增取水须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批。水资源论证的重点是建设项目取水地点、水源和用水工艺、取水规模和退(排)水。取水工程或设施不得超过论证规模取水。对于取水许可水量的审批,在现场核验环节由专家组依据取水工程或设施试运行情况以及区域用水定额核定。对于一个有多种用途的取水申请,应按取水用途分类核定水量。

  (二)取水许可现场核验。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批复环节,要建立取水许可现场核验清单,核验清单应明确取水工程或设施建设地点及规模、计量设施安装与运行、用水工艺、节水措施、取退水要求以及对第三方补偿措施等。取水工程或设施竣工后,申请人应及时申请现场核验,由审批机关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验。未经现场核验或核验不合格的,不得核发取水许可证。其中,取用地下水的,取水审批机关应对主要成井环节进行现场监督,并形成书面监管材料。

  (三)延续许可水量审批。对农业用水,在综合考虑灌区水源条件、节水改造以及水资源管理政策等因素的基础上,由取水审批机关按只减不增原则核定延续许可水量。对工业、商业、服务业以及生活集中供水等规模以上取用水户(地表水许可年取水量500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水许可年取水量100万立方米以上),在上个取水许可有效期内,实际平均用水量超过许可水量10%的,应进行水平衡测试,取水审批机关依据测试结果核定延续许可水量。在延续许可时,对用水水平合理的,原审批机关按照原许可水量直接延续;对取用水单位或个人申请新增取水指标、改变取水用途或水源、改变退排水方式的,应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重新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

  (四)闲置指标认定。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依照取水许可分级管理权限对闲置水指标进行认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取水许可闲置指标:1.取水权人在取水许可有效期内,年度实际最大取水量低于许可水量的(其中,因取水权人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等减少取水量的,经第三方评估认可后不作为闲置指标);2.农业灌区因国家投资进行节水改造节约的水量指标(其中,因取用水户调整种植结构、改变灌溉方式所节约的水量不作为闲置指标);3.通过水权转让获得取水指标的水权受让方,在取水指标获得3年内未取水的;4.经第三方评估,取水权人实际用水定额高于区域用水定额所核定的水量;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闲置指标处置。在取水许可延续换证时,由取水审批机关按照取水许可分级管理权限对闲置指标进行核减,核减后按照取水许可程序重新发证。闲置指标由原审批机关对应的本级政府无偿收回,作为政府预留水量进行再配置。所收回的闲置指标优先用于退减超总量红线指标和保障生活、生态等公益用水需求。

  (六)取用水计量。取水权人须按有关标准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未安装或计量设施安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核发或延续取水许可证。地表水取水口年取水量100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水单井取水量30万立方米以上的取用水户,应实现取水信息在线采集与传输,并与省级水资源信息平台贯通。各市州、县市区要根据水资源管理实际,加快建立完善水资源监控系统。取用地表水的农业取用水户,原则上斗口以上和泉水引水口实现计量设施全覆盖。取用地下水的须安装计量器具,逐步实现精准计量、有效监控、信息共享。

  (七)取水许可区域限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机构不得审批区域新增取水许可:1.区域用水总量达到或超过年度用水总量计划指标或期末用水总量控制考核指标的;2.上年度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不合格且整改不到位的;3.在划定的地下水禁采区内取用水的(除临时应急用水);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取用水限批。取水权人应依法取水、节约用水、达标排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新增取水许可:1.未经批准开垦荒地,申请农业灌溉取用水的;2.在城市供水管网覆盖区域,通过自备水源取用地下水的;3.火电、钢铁、纺织、造纸、石油石化、化工、食品发酵、高档洗浴、洗车、高尔夫球场、人工滑雪场等高耗水行业实际用水定额高于区域用水定额的;4.工业生产用水具备中水利用条件与能力而不利用的;5.取水权人未按规定履行取用水法定义务,经审批机关督促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6.在划定的地下水超采区内,工农业生产及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保障机制

  (一)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在取水许可动态管理中,必要时可以采用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形式开展第三方评估。第三方评估重点是对原批准的取水量、实际取水量、节水水平、用水工艺、退(排)水情况以及当地水资源供需状况进行合理性评估。对取水审批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合理性评估的取水权人,在取水许可期限届满前3个月,由取水审批机关委托第三方对其取用水情况进行合理性评估,提出延续换证的建议方案。委托费用可由本级征收的水资源费予以安排。

  (二)加强跟踪监管。在取水许可有效期内,取水单位法人或法人代表有变动的,取用水户应向原审批机关及时申请变更。取水许可水量和取水用途、取水水源和地点、退水地点、退水量及退水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的,取水权人应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取水审批机关应及时注销连续停止取水满2年、取水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取用水主体消失的取水许可证。取水许可实行公示制度,每年度12月31日前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级当年新发、保有、注销和吊销的取水许可证情况向社会公示。

  (三)强化日常监督。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辖区内取用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非农业取用水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每年抽查辖区内农业灌溉取用水发证总数的30%以上,每5年至少全面进行1次现场监督检查。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和转让取水权、未按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未安装计量设施及计量设施不合格等违规行为,要依法处理。

  (四)推进水资源使用权交易。除认定的闲置指标外,取水权人节约的水量,在取水许可有效期内,可以在原取水审批机关监督管理下进行有偿交易与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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