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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重点解析

来源:甘肃省水利网

发布时间:2017-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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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依规管理河道。《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4年9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2、条例所指河道包括范围。《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河道包括江河、湖泊、水库库区、人工水道、行洪区。”

3、我省河道管理体制。《条例》第五条规定:“河道管理实行按流域统一管理和区域分级管理相结合的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河道管理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4、关于河道管理的宣传引导。《条例》第六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河道管理的宣传教育,普及河道保护的相关知识,引导公众自觉遵守河道管理的相关规定。村(居)民委员会可以制定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引导村(居)民自觉维护河道整洁。”

5、河道规划与河道信息化建设。《条例》第七、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河道整治、河道采砂、水域岸线保护等规划,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应当建立和完善河道管理档案,加强河道管理信息化建设。”

6、河道保护与治理。《条例》第十一、十二条规定:“不得填堵、占用或者拆毁江河的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等。城乡建设不得降低河道水系功能,不得将天然河道改为暗河(渠),不得擅自填堵、缩减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堤岸。确需填堵、占用的,应当科学论证,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7、关于河道利用。《条例》第十六、十八、十九条规定:“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河道资源利用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建设方案报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8、河道采砂实行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河道采砂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进行,并保证防洪、通航、渔业生产安全。河道采砂规划中划定的禁采区、禁采期应当向社会公告。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采期、禁采区进行河道采砂活动。”

9、河道采砂行政许可。《条例》第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河道采砂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统一发放。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河道采砂许可证。在界河河道内未经毗邻各方达成协议,不得单方面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

10、河道采砂收费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

11、法律责任与处罚。《条例》第二十六至三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拦水、蓄水工程未按照调度方案运行保证河道合理生态流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在边界河道修建取水、引水、排水、阻水、蓄水、排渣工程及河道整治工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在河道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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