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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引洮供水工程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         更新时间:2011-06-1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总结竣工项目设计概(预)算和计划的执行情况,考核水利投资效益,正确核定新增资产价值,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甘肃省引洮供水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甘肃省引洮供水工程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管理办法》,适用于本项目的单位工程、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竣工财务总决算的编制;同一合同标段包含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工程的,分别编制各单位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及本标段工程竣工财务决算;一个单位工程多个合同标段的,分别按各合同标段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后,汇总编制单位工程竣工财务决算。
  第三条  竣工财务决算是项目资产形成、资产移交和投资核销的依据。
  第四条  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是一个系统工程,由甘肃省引洮工程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建管局)组织财务处、计划合同处、工程建设处、质量安全监督处、物资供应处和办公室等部门专业人员共同完成此项工作。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应积极配合,提供有关资料。
在竣工财务决算未经批复之前,机构不得撤消;参与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财务人员等有关人员不得调离解散。
  第五条  建管局应对竣工财务决算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主要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调整及其批准文件;招投标文件(书);历年投资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的项目预算;承包合同、工程结算等有关资料;有关的财务核算制度、办法;其他有关资料。
  第七条  在项目建设完成后3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并及时进行审定。
  第八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将经项目竣工验收委员会认定的竣工财务决算报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复的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作为建设单位办理交付使用资产和核销基本建设投资的依据。
  第九条  竣工财务决算是竣工验收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经济档案,必须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和《甘肃省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要求,整理归档,永久保存。

  第二章 编制要求

  第十条  竣工财务决算是全面客观反映项目建设过程、财务执行情况的总结,是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依据,是竣工验收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求编报的竣工决算必须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详细、编报及时。
  第十一条  本项目应按《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SL19—2001) (以下简称规程) 和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规定的内容、格式编制竣工财务决算。不得改变本规程规定的格式,不得减少应编报的内容。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包括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概算的单项工程的,单项工程竣工并交付使用时,应编制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建设项目是大中型项目而单项工程是小型的,应按大中型项目编制内容编制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整个建设项目全部完工后,还应汇总编制该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
  第十三条  在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建管局要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作。清理工作主要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账务处理、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及债权债务的清偿,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各种材料、设备、工具、器具等,要逐项盘点核实,填列清单,妥善保管,或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处理,不准任意侵占、挪用。
  第十四条  竣工财务决算应真实、完整。在执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时,按批准的工程项目设计概(预)算的单位工程、单项工程和费用项目及竣工财务决算的要求设置明细科目,进行项目明细核算,正确计算基本建设支出和项目建设成本,以保证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所列数据真实可靠,且数据之间关系清晰、准确,移交的资产应账实相符。
  第十五条  应在项目完建后3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如有下列特殊情况,经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延期。
1、在建项目,未能按照规程要求从建帐开始进行编制准备,尤其是特大型水利建设项目,投资大,工程技术复杂,施工难度高,建设周期长,经过努力仍不能按期完成的情况。
2、工程项目的主要单项或单位工程在验收过程中发现较大质量问题,需要有充分的时间经过专家进行技术论证,并需较长时间进行相应处理的情况。
3、建设资金不到位比较严重、影响竣工财务决算真实反映项目基本建设支出和建设成本的情况。
4、发生重大索赔事件及重大债务纠纷情况。
5、其他特殊情况。
  第十六条  当项目符合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条件时,若尚有少量未完工程及竣工验收等费用,可预计纳入竣工财务决算。预计未完工程及竣工验收等费用须控制在总概算的3%以内。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将未完工程及费用的详细情况提交项目竣工验收委员会确认。
  第十七条  本项目建设资金到位及确认。项目的建设资金应在竣工前全部到位,并作为竣工验收的必备条件之一,也是竣工财务决算编制的前提之一。对于具有多种资金来源的建设项目,其多种资金来源原则上都应全额到位并有资金到达账户有效证明。

     第三章 编制内容

  第十八条  竣工财务决算应包括自筹建到工程竣工验收的全部费用,即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设备费、临时工程费、其他费用、预备费、建设期还贷利息等。
  第十九条  编制内容包括:
 (一)依据水利部《规程》要求,竣工财务决算应由以下4部分组成:
1、竣工财务决算封面及目录;
2、竣工工程的平面示意图及主体工程照片;
3、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
4、竣工财务决算报表(见附件一)。
(二)依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要求,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主要包括以下两部分内容:
1、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见附件二);
2、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
  第二十条  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是总括反映竣工项目建设过程、建设成果的书面文件,是竣工财务决算的重要组成部分。说明书编写的基本要求是全面反映、突出重点、真实可靠、文字简明。其中主要内容应包括:
1 项目概况。主要包括项目建设缘由、历史沿革、项目设计、建设过程等情况。
2 概(预)算及计划执行情况。概(预)算批复及调整、概(预)算执行、计划下达及执行情况。
3 投资来源。包括投资构成、资本结构、投资性质等。
4 招(投)标及合同执行情况。
5 移民及土地征用情况。
6 财务管理方面情况。
7 项目效益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计算。
8 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处理意见。
9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10 编表说明。
  第二十一条  大中型项目必须编制《规程》规定的全部9张表格。

  第四章 编制方法

  第二十二条  应从项目建账开始,以项目概(预)算中单项、单位工程和费用明细项目等为基础进行成本核算,使之与项目概(预)算的费用构成在口径上保持一致。
  第二十三条  在项目完建后,必须及时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编制的各项基础工作。其主要内容应包括:
1 资金、计划的核实、核对工作;
2 财产物资、已完工程的清查工作;
3 合同清理工作;
4 价款结算、债权债务及竣工结余资金分配等基本建设结算清理工作;
5 竣工年度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
6 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应正确分摊待摊费用,对能够确定由某项交付使用资产负担的待摊费用,应直接计入该项交付使用资产成本;不能确定负担对象的待摊费用,应根据项目特点采用合理的方法分摊计入受益的各项交付使用资产成本。
“待摊投资”的分摊有按概算数的比例分摊和按实际数的比例分摊两种方法。本项目采用按概算数比例分摊的方法:
按概算数比例分摊:
  (一) 预定分配率
= [概算中各项待摊费用项目的合计数(扣除可直接计入部分)/(概算中建筑安装工程投资、需要安装设备投资)]×100%
=68409.45/266708.19×100%≈25.65%
其中:
1、概算中各项待摊费用项目的合计
=建设管理费  [概算数7973.01 (开办费700万元+人员经常费5206.01万元+工程管理经常费2067万元) 万元]
+工程建设监理费 (概算额2228.7万元)
+负荷联合试车费(概算数12.82万元)
+科研勘测设计费(概算数17767.61万元)
+工程质量监督费 (概算数215.27万元)
+工程保险费 (概算数1255.48万元)
+进口设备有关税费 [概算数4719.91(关税、增值税4273.23+TBM国内运杂费446. 68)万元]
+临时设施费[概算数21109.29(导流135.16+施工交通工程8219.85+施工供电工程1095+房屋建筑工程4575.14+ TBM安拆调试费521.12 +其他施工临时工程6563.02) 万元]
+建设及施工场地征用费[概算数9119万元]
+水保、环保部分投资费[概算数3820万元]
+其他[定额编制费概算数188.36]
=68409.45万元
2、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和需安装设备投资概算数= 266708.19 [建筑工程投资245871万元+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投资10037万元+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投资1974万元+田间配套工程8172万元+高原补贴654.19]。
3、扣除待摊投资中可直接计入部分 [概算数15731.34万元]:
材料补差概算数15731.34万元,按材料使用量直接计入主体工程各标段;再按各建筑物的投资比例分摊计入各建筑物。
某项待摊费用的分摊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再进行变更。
  (二) 某项资产应分摊的费用=该资产应负担待摊费用部分的实际价值×预定分配率
在采用这种分配方法时,按预定分配率分配的待摊投资与实际发生的待摊投资之间会存在一定差额,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在最后一批资产交付使用时,必须将实际发生的待摊投资余额全部摊销完毕。
  第二十五条  应正确计算项目建设成本及核销和转出投资。
  第二十六条  具有防洪、发电、灌溉、供水等多种效益的项目应根据项目实际,合理分摊项目建设成本。

  第五章 编制说明

  第二十七条  “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概况表”(竣财1表),反映竣工项目主要特性、建设过程和建设成果等基本情况。要求按照设计、工程、财务等有关资料,根据不同类型的项目,对应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反映竣工项目主要特征,以准确反映竣工项目概况。
第二十八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竣财2表),反映竣工项目的综合财务情况。
基建拨款应按来源渠道和性质进行明细分类。
  第二十九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年度财务决算表(竣财3表),反映竣工项目历年投资来源、基建支出、结余资金等情况。
  第三十条  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投资分析表(竣财4表),以单项、单位工程和费用项目的实际支出与相应的概(预)算费用相比较,用来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投资状况。
  第三十一条  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成本表(竣财5表),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本结构以及形成过程情况。
  第三十二条 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预计未完工程及费用表(竣财6表),反映预计纳入竣工财务决算的未完工程及竣工验收等费用的明细情况。
  第三十三条  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待核销基建支出表(竣财7表),反映竣工项目发生的待核销基建支出明细情况。
  第三十四条  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转出投资表(竣财8表),反映竣工项目发生的转出投资明细情况。
  第三十五条  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交付使用资产表(竣财9表),反映竣工项目向不同资产接收单位交付使用资产情况。
  第三十六条  基本建设项目概况表(建竣决01表)
1、表中各有关项目的设计、概算等指标,根据批准的设计、概算等文件确定的数字填列。实际指标根据项目建设的实际完成情况填列。
2、表中基建支出各项的实际数是指建设项目从开工之日起至达到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全部基本建设支出。
3、表中设计概算批准文号根据实际批准的文件分别填列。
4、表中收尾工程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还遗留的少量尾工,这部分工程的实际成本,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估算,并作说明,完工以后不再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第三十七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建竣决02表)
1、表中资金来源项下“基建拨款”各项、“项目资本”、“项目资本公积”、“基建借款”、“上级拨入投资借款”、“企业债券资金”和资金占用项下“交付使用资产”、“待核销基建支出”、“非经营项目转出投资”等项目,填列项目自开工建设至竣工止的累计数。
2、表中其余各项目填列办理竣工验收时的结余数。
3、补充资料的“基建投资借款期末余额”反映竣工时尚未偿还的基建投资借款数。
4、资金占用总额等于资金来源总额。
  第三十八条  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建竣决03表)
表中各栏数字应根据“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中相应项目的数字汇总填列,并分别与竣工财务决算表中有关数字相符。
  第三十九条  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建竣决04表)
本表是用来反映交付使用资产的详细内容。编制时,对各项内容要分类填列。
  第四十条  竣工财务决算汇总表(竣财辅1表)
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投资分析表(财建4表)是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的核心报表,是控制其他报表并与之相对应的总表,完成该表的编制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至关重要。所以,建设期间的汇总工作主要围绕此表进行。本项目投资规模较大,对不同性质的投资应分别汇总,编制建筑工程投资汇总表(竣财辅2表)、安装工程投资汇总表(竣财辅3表)、设备投资汇总表(竣财辅4表)、待摊投资汇总表(竣财辅5表)、其他投资汇总表(竣财辅7表)、转出投资汇总表(竣财辅8表)、待核销基建支出汇总表(竣财辅9表),并在此基础上生成竣工财务决算汇总表。
一般来说,汇总时点应选择在会计期末,以方便数据的提取及与帐簿记载的核对。
1、“项目”栏应按批准的概(预)算项目按单项、单位工程和费用明细项目填报。概(预)算中安排的预备费及经批准动用的预备费应在“项目”栏单独列示。概(预)算未列但实际发生了的投资也应在“项目”栏增列。
2、“汇总区间”以间隔跨度年做为汇总时点来填报。
3、“完成投资”是指单项、单位工程和费用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
第四十一条  待摊费用摊销明细表(竣财辅6表)
1、“分摊对象”栏应按需要分摊待摊投资的对象以批准的概(预)算项目按单项、单位工程和费用明细项目填报。
2、“实际成本”栏及其分栏内容,应按财务实际发生的数额填列。
3、“分摊费用”—直接计入,分别费用项目按财务实际发生的数额填列。
“分摊费用”—分摊计入,分别费用项目按分配金额和分配比例填列。
  第四十二条  历年建设项目资金到位表(竣财辅10表)“投资来源”栏,应与“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概况表”(竣财1表)投资来源内容相同。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建管局负责解释。


附件:
  一、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水利部)
  二、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财政部)
  三、甘肃省引洮供水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辅助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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