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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引洮工程建设管理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信息来源:         更新时间:2011-06-1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省引洮工程建设管理局突发事件应急机制,保障工程建设安全,促进工程建设顺利实施,全面提高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省上相关法规,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工程危害、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需要立即处置的危险事件。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以及其他事件。
(一)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局地暴雨洪水、河流超标准洪水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二)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程建设中发生的各类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质量事故,通讯、信息网络、特种设备等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三)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四) 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刑事案件、经济安全事件以及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事件等。
(五)其它各种类型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第三条  本预案是省引洮工程建设管理局统一组织、决策、指挥、协调工程建设过程中突发事件应急工作、规范管理局各处室以及工程建设各参建单位在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责任义务的工作制度,是指导管理局各处室及工程建设各参建单位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工作依据。
第四条  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及造成的损失大小等因素,将突发事件分为一般严重(Ⅳ级)、比较严重(Ⅲ级)、相当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等四级。
一般性(包括一般严重、比较严重)突发事件是指对人身安全、社会财产及社会秩序影响相对较小的突发事件;相当严重突发事件是指对人身安全、社会财产及社会秩序造成重大损害的突发事件;特别严重突发事件是指对人身安全、社会财产及社会秩序造成严重损害的突发事件。
第五条  本预案适用于省引洮工程建设管理局各处室、各参建单位和工程建设中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上的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工作原则

第六条  以人为本的原则。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依靠各级领导、专家和广大员工,发挥社会力量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健全组织和动员全体参建员工参与应对突发事件的有效机制。在处置突发事件期间,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提高科学指挥的能力和水平,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第七条  预防为主的原则。贯彻预防为主的思想,树立常备不懈的观念,提高全员防范突发事件意识,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建立健全信息报告、科学决策、防灾救灾和恢复重建体系。在应急准备、指挥程序和处置方式等方面,实现平时预防与突发应急的有机统一。
第八条  依法规范的原则。一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都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采取措施。一旦发生突发公共事件,要依法果断处置,严防事态进一步扩大,最大限度地降低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危害。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九条  省引洮工程建设管理局设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作为管理局应对突发事件的议事、决策、协调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定期召开会议,听取省引洮工程建设管理局有关处室和工程参建单位有关突发事件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与重建工作的汇报,分析有关突发事件的重要信息、发展趋势;
(二)审议、决定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统一领导和协调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三)决定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组织力量处置严重的突发事件;
(五)检查、督促各参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身及社会财产安全的法律和政策,及时协调应急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十条  省引洮工程建设管理局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由管理局领导、各处室负责人及工程参建单位负责人组成。管理局管理局任总指挥,分管质量安全和工程建设的副管理局任副总指挥,管理局总工程师和各处室负责人、设代、主体工程标段的总监、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第十一条  省引洮工程建设管理局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管理局质量安全监督处,质量安全监督处处长任办公室主任,工程建设处、工程一处、工程二处各选派一名副处长任副主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督促落实省引洮工程建设管理局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作出的决定和指示;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省引洮工程建设管理局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方案;
(三)督促检查各处室和工程参建单位应急预案的制订、修订和执行情况,并给予指导;
(四)督促检查各处室和工程参建单位的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工作情况,并给予指导;
(五)汇总有关突发事件的各种重要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并提出建议;
(六)承担省引洮工程建设管理局突发事件统一信息系统、应急指挥系统的日常管理工作;
(七)监督检查、协调指导各处室和工程参建单位的突发事件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与重建工作;
(八)组织制订安全常识、应急知识的宣传培训计划和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演练计划,报省引洮工程建设管理局批准后督促落实;
(九)根据应急预案的规定,明确各处室、各参建单位在处置突发事件工作中的职责;
(十)省引洮工程建设管理局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省引洮工程建设管理局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为应急事件信息处理中心,负责应急信息收集、上报,对应急信息进行综合、调查、分析、评估与判定。建立应急信息共享网络,配置相应的技术装备,统一接受信息,传达命令,保证突发事件信息传播的时效性。
第十三条  整合现有资源,建立统一、综合的报告和发布命令的指挥系统,提高快速反应能力。省引洮工程建设管理局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建立突发事件应急联动机制,突发事件发生时,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组织整合、资源整合、行动整合、技术整合,统一指挥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四条  工程各施工单位应设立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在省引洮工程建设管理局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协调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单位及所承担工程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五条  省引洮工程建设管理局各处室的职责分别是:
(一)质量安全监督处:是省引洮工程建设管理局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单位,也是管理局处理突发事件工作的业务主办单位,承担信息汇总与传递、指令发布,参加突发事件的现场处理和调查工作,并办理与此相关的业务。
(二)工程建设处:为突发事件的处理提供工程技术方案,参加突发事件的现场处理和调查工作,协助质量安全监督处处理相关的业务。
(三)办公室:为突发事件的预防、处理提供后勤服务,并提供必要的设施、工具。
(四)计划合同处:参加突发事件的预防、现场处理和调查工作,办理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与合同有关的业务工作。
(五)财务处:负责突发事件处理中的财务管理和财务支付,参加突发事件的预防、调查工作。
(六)物资处:为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理提供物资、材料供应。
(七)工程一处和工程二处:负责工程建设现场的突发事件信息采集、核实、汇总与上报,处理现场发生的一般性突发事件,承担突发事件处理的现场协调工作,参加突发事件处理的调查工作。

第四章  应急联动机制

第十六条  建立省引洮工程建设管理局各处室及工程各参建单位之间的应急联动制度。管理局各处室及工程各参建单位有参加引洮工程突发紧急事件处置的义务。
第十七条  当引洮供水一期工程及相关单位发生突发紧急事件或出现突发公共紧急事件后,省引洮工程建设管理局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有权调动管理局各处室及所有工程参建单位参加抢险,有权采取一切必要的紧急处置措施,确保突发事件所造成的损失最小化。
第十八条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当地政府、驻军及相关单位参加和配合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第五章  信息与报告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省引洮工程建设管理局质量安全监督处应督促现场办及工程参建单位应及时掌握工程建设中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动态,对于有可能出现或存在的工程质量及安全生产隐患的部位和环节,自然灾害以及突发的公共卫生及治安事件,建立有效的监控体系。根据突发事件的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监测制度,明确监测项目,配备专、兼职人员和必要的设备、设施,对有关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第二十条  建立信息报告制度。省引洮工程建设管理局各处室、现场办及工程参建单位应定期准确收集与工程建设和管理中有可能出现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自然灾害以及公共卫生及治安事件等突发事件相关的信息资料,及时掌握政府发布的相关信息,各处室、各参建单位应确保信息的接收和报告渠道畅通。
第二十一条  应当通过常规信息监测与对突发事件易发地的信息监控,通过多种途径广泛收集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做好各类信息的分析、评估与判定工作,鼓励参加引洮供水一期工程建设的全体人员、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有关突发事件信息。
第二十二条  省引洮工程建设管理局各处室、工程参建单位和人员,发现突发事件可能发生、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的,应当在第一时间通过最快捷的联络方式向管理局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现场办报告,对于突发公共紧急事件应同时向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工程一处或工程二处在接到突发事件可能发生、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的报告后,应立即对报告内容进行核实并向省引洮工程建设管理局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同时作好相关记录。管理局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必须迅速报告管理局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并立即作出处理意见。对于报告的内容、来源、接到报告的时间、处理结果、应对措施和各个处理环节的时间和人员情况均应详细记录。
第二十四条  应当对收集的突发事件信息及时进行分析,必要时可以组织相关部门、有关专家进行咨询,对发生突发事件的可能性进行评估;认为可能发生突发事件,必要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地方人民政府通报。
第二十五条  省引洮工程建设管理局各处室、工程参建单位和人员报告获得的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应当做到客观、真实、及时,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
第二十六条  信息共享和处理。按照统筹规划、资源共享、紧急响应、安全高效的原则,以省引洮工程建设管理局内部信息网络、地方现有商业通讯网络为依托,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应急信息系统由管理局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管理和维护。
第二十七条  紧急突发事件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当坚持第一时间原则、允许越级原则、限定时间原则和及时核查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  省引洮工程建设管理局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收集各类基础信息和动态信息后,应迅速进行信息处理,并通报各联动单位。
第二十九条  死亡、受伤和失踪人员的数量、姓名等信息,由事件单位提供,省引洮工程建设管理局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核实并上报相关部门。
第六章  应急响应

第三十条  事发单位应急反应
相当严重、特别严重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应全力进行处置,及时控制事态,同时向省引洮工程建设管理局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先期处理情况。事发单位领导应现场指挥应急救援工作,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努力减少损失。同时组织力量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进行评估。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应对措施:
(一)实施紧急救援行动,组织开展自救互救;
(二)紧急调配辖区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
(三)依法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强制驱离、封锁、隔离、管制等措施;
(四)对现场实施动态监测,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五)向公众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
(六)无法有效控制事态发展的,及时请求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支援。
(七)其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
第三十一条  省引洮工程建设管理局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应急反应
省引洮工程建设管理局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相当严重、特别严重突发事件报告后,应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可控性,采取如下对策:
(一)对事发单位作出具体的处置指示,责成其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二)派出有关处室负责人赶赴事发地进行指导和督查;
(三)调集专业处置力量和抢险救援物资增援,必要时请求当地政府给予支援;
(四)分管领导迅速赶赴事发地,靠前指挥。必要时,主要领导亲临一线指挥;
(五)批准启动应急预案,各有关单位立即开始运作。必要时可成立临时应急指挥机构;
(六)及时向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或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
(七)加强与事发地和有关方面的联系,掌握事件动态信息,为应急决策提出参考意见。
第三十二条  扩大应急
当突发事件有扩大、发展趋势并难以控制时,由事发单位报请省引洮工程建设管理局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扩大应急;扩大应急决定作出后,由管理局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报请省水利厅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办公室,并纳入省上或地方政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处理系统。
第三十三条  指挥与协调
突发事件发生后,由省引洮工程建设管理局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对接报的信息进行综合分析、评估与判定,1小时内作出启动预案或者不响应的决定。
启动预案后,成立现场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按照突发事件的性质和程度,现场指挥部指挥、副指挥由省引洮工程建设管理局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授权的有关负责人担任;指挥部成员由管理局有关处室主要负责人和事发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现场指挥部的具体名称和设置地点,根据处置工作需要,由管理局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确定。
第三十四条  现场指挥部的职责是:
(一)执行省引洮工程建设管理局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决策和命令;
(二)组织协调治安、交通、物资等保障;
(三)迅速了解突发事件相关情况及已采取的先期处理情况,及时掌握事件发展趋势,研究制定处置方案并组织指挥实施;
(四)及时将现场的各种重要情况向省引洮工程建设管理局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
(五)迅速控制事态,稳定职工和周边地区群众;
(六)做好善后处理工作,防止事件出现“放大效应”和次生、衍生、耦合事件;
(七)尽快恢复正常生产施工秩序。
第三十五条  现场指挥部基本工作程序:
(一)察看事件发生现场;
(二)进行人员救护;
(三)听取先期处理报告情况;
(四)传达突发事件应急联动指挥中心的有关指示;
(五)在听取专家建议和意见的基础上,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制定处置措施;
(六)按处置工作方案发布命令,全面展开各项紧急处置工作。
第三十六条  应急结束
现场指挥部确认突发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后,应向省引洮工程建设管理局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提出结束应急的报告。管理局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在综合各方面意见后,宣布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后,突发事件事发单位应当在2周内向管理局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提交突发事件处置情况专题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概况、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情况、事件处置情况、引发事件的原因初步分析、善后处理情况及拟采取的防范措施等。
第三十七条  当发生《甘肃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所界定的、需要地方政府、省人民政府作出应急反应的紧急事件时,应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所规定的程序作出反应。
第三十八条  调查和总结
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由管理局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组成联合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突发事件责任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突发事件调查应当及时、准确查清事件性质、原因和责任,总结教训并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属于责任事件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提出处理意见;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调查总结报告应报省引洮工程建设管理局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九条  通信与信息保障。
省引洮工程建设管理局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指导、组织、协调突发事件应急保障工作,制定并实施通信保障计划,组织建立反应快速、灵活机动、稳定可靠的应急通信系统。建立管理局各处室及工程参建单位及人员的通讯联络体系,确保出现紧急事件时全员调动,保障应急通信指挥。
第四十条  物资保障。
建立抢险救灾物资储备制度,督促施工单位储备必需的工程防汛救灾物资、应急需要储备的相关药品和救生器材等应急常备物资,并及时补充和更新。建立紧急情况下应急物资调剂使用机制,实现应急物资动态储备。
第四十一条  工程抢险保障
参与引洮工程建设的施工单位都要配备必要的现场应急和工程抢险装备,落实应急和工程抢险装备型号、数量、种类和性能,加强应急和工程抢险装备的维护保养,统一服从省引洮工程建设管理局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的调用命令。
第四十二条  经费保障
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所需资金,由计划合同处、财务处负责落实。
第四十三条  保障体系的联动
紧急事件发生时,省引洮工程建设管理局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有权调用工程所有参建单位的人员、设备、物资及相关资源,参加紧急事件的处理工作。
第四十四条  要重视灾害保险在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防灾减灾作用,加强突发事件的保险工作。
第四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在紧急情况下抢险救灾需要采取的措施与办事程序与省引洮工程建设管理局现行规章制度不符合的,可在管理局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授权下采取特殊措施。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六条  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的领导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应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做好突发事件预防工作、应急准备工作的,导致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的;
(二)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统一领导和协调的;
(三)不按规定报送和公布有关突发事件信息或者瞒报、谎报、缓报的;
(四)不按规定及时发布突发事件警报,采取预警措施,导致发生本可以避免的损害的;
(五)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的;
(六)不按规定公布有关应对突发事件决定和命令的;
(七)不及时进行人员安置、开展生产自救、恢复生产、生活和工作秩序的;
(八)截留、挪用、私分或者贪污应急资金或者物资的。
第四十七条  工程各参建单位应急预案应报省引洮工程建设管理局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备案。管理局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对管理局各处室、工程各参建单位应急工作和预案落实工作进行检查。
第四十八条  对在处置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应急抢险过程中受伤、致残、遇难的救援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各种待遇。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当国家、省上的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作出修订或在相当严重、特别严重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省引洮工程建设管理局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应当组织人员根据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和预案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对本应急预案进行修订。
第五十条  本预案由省引洮工程建设管理局质量安全监督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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