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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引洮工程建设管理局车辆使用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         更新时间:2018-04-17

为加强甘肃省引洮工程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建管局)车辆管理,发挥现有车辆的作用,确保工程建设用车和工作用车,本着保障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使管用双方积极配合互相支持。同时为了加强车辆的维护与管理,保持车辆性能的良好,确保安全行车,合理调度和使用车辆,从而使建管局车辆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建管局所有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统一调配。办公室指定一名负责人负责司机工作日常安排,车辆的调度、考勤、维修和保养。

第二条  建管局车辆主要用于保证建管局领导办公用车,各处室工程建设及业务用车,以及建管局接待用车。

第三条  处室只派工作用车,由处室申请,办公室统一调配。

第四条  各处室需公务用车时,由处室领导向办公室提出申请,办公室批准后安排用车。

第五条  为了合理调度车辆满足建管局工作的需要,办公室将排出每周(星期一~星期日)车辆值班安排表。建管局所有驾驶员必须服从调配。

第六条  车辆须由建管局专职司机驾驶,任何领导和职工不得向驾驶员索要车辆并驾驶车辆。如违反此规定,经建管局发现,将首先辞退司机。如将车辆交由非专职司机或无证人员驾驶发生车辆事故的,除按规定辞退司机外,由司机及私自驾车人员赔偿一切经济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建管局车辆一般不外借,特殊情况需外借的,需由办公室请示局长或副局长同意,填写派车单方可外借。外单位用车必须由我建管局驾驶人员驾车,不得将车借给他人驾驶。

第八条  建管局车辆不得私用,非因公用车一般不派车,送病人到医院就医等特殊情况,可派车。

第九条  长途用车从严控制。参加会议或出差的地点通火车的一般不派车,确需派长途车的,各处室应提前三天填写派车单,以便办公室调整配车。

第十条  为了建管局车辆的安全,防止丢失和损坏,必须将车按时停放在局机关院内。驾驶员不得把公车作为本人上下班的交通工具。办公室要不定时抽检车辆停放的情况。

第十一条  办公室及车辆负责人要督促驾驶员保养维护车辆,经常使车辆处于良好状态,车辆的维修,维护实行专人专车负责制,临时顶替或调换车辆,在办公室的监督下交接清楚。

第十二条  车辆需要修理或更换配件时,必须经建管局车辆技术鉴定小组审定(人员临时确定),在审定和签字后,对所换配件,修理价格列项报告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到指定厂家维修。将维修的技术状况,修理的换件状况登记建档。办公室每年对建管局车辆的变更情况(新增、更新、报废资料、购卖日期、入户日期、车牌号、发动机号、车架号)、行驶里程、维修费用、年度耗油量、出车的次数等基本情况进行汇总通报。

第十三条  实行统一管理办法,每车一,每季度进行统计核算,对行车里数与理论耗油量进行考核比对

第十四条  车辆维修费、养路费、保险费、油料购置费由办公室负责计划考核,统一审批。

第十五条  在外执行任务的车辆,油费、路费按财务制度由办公室核实报销。

第十六条  报销车辆费用时,严格实行单车核算制,按月或季度单车报销,停车费和洗车费必须分类报销,办公室和财务处对报销票据要进行认真审查。

第十  驾驶员必须做到

(一)坚持原则,遵纪守法,经常认真学习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专业技术知识,自觉遵守建管局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热爱本职工作,遵守职业道德,文明服务,坚守工作岗位,服从领导,听从指挥,做到随叫随到,按时出车归队,待人接物热情周到。

(三)不断提高驾驶技能,熟悉掌握所驾车辆的技术性能,并能及时排除常见的故障。

(四)爱护车辆,勤俭节约,做到勤擦洗、勤检修、勤保养,保证车辆整洁完好,工具备件齐全。

(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服从交警指挥。开车时精力集中,时刻牢记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方针。上班和出车期间严禁喝酒,严禁酒后开车,不开英雄车,赌气车,不强行超速行车和超车。

(六)不准擅自动用车辆以车谋私和私自出车,不得私自改变行车线路,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擅自搭载其它人员和物资。

(七)上班期间或外出执行任务时,司机要按时休息,杜绝疲劳驾车。

(八)注意保密,对领导和乘车人员在车上谈论的问题不得外传,不议论。

第十  办公室及车管人员要按权限派车,并检查落实,做好派车记录。定期组织驾驶员学习业务,开好例会,建立健全车辆档案和各项规章制度;办理车辆保险、养路费、油料费等事宜,检查落实车辆保养、维修等工作。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减绩效工资或工资

(一)不服从领导,不听从指挥,无故以各种理由推辞不出车的。

(二)服务态度差,用车单位及人员有意见、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车内外不整洁,车有故障不发现、不排除,影响出车的。

(四)打着领导旗号用车办私事,影响极坏的。

第二十  驾驶员因私自用车发生交通责任事故的,建管局不按公伤处理,所有治疗费用一律由责任人自负,并按交警或有关部门对事故责任处理结果和经济损失情况,按如下比例赔偿:

(一)负全部责任按经济损失的10%赔偿。

(二)负主要责任按经济损失的8%赔偿。

(三)负同等责任按经济损失的6%赔偿。

(四)负次要责任按经济损失的4%赔偿。

除以上处罚外,视其情节将予以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  驾驶员因公出车,发生交通责任事故,根据交警或有关部门对事故的处理结果和经济损失情况,除取消责任人的奖金外,按如下比例处罚:

(一)负全部责任按经济损失的5%赔偿。

(二)负主要责任按经济损失的4%赔偿。

(三)负同等责任按经济损失的3%赔偿。

(四)负次要责任按经济损失的2%赔偿。

第二十  丢失工具、备件的,人为造成车辆损坏的,按经济损失的5%赔偿。

第二十  车辆不加防盗锁,有指定停车地点或有车库不进库的,私自用车,造成车辆被盗的,按车辆全价的5%赔偿。

第二十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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